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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

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修改时间:2014-02-21 浏览次数:

一、年检对象 

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含外资企业)。

二、年检时间 

每年31日至6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三、年检方式 

企业可以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也可以通过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在网上申报年检。市局登记企业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年检。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年检的地址请查询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www.whhd.gov.cn)。

四、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 

(五)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除200971日(含)后新设立的公司外,下列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3、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4、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5、小额贷款公司;6、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7、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一)、(二)、(三)、(四)所列材料。 

(八)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一)、(二)、(三)、(四)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公司经营活动及依法合规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