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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

修改时间:2014-02-21 浏览次数: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流程:

  1、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四份)、《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四份)、纳税人自行填写书面申请报告。

  2、新办商贸企业需提供资料:

  ①、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②、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③、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注:所有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流程:

  1、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四份)、《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四份)、纳税人自行填写书面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注:所有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1、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

  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管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四)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五)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六)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七)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程序

  一、适用范围:

  (一)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四)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六)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八)金融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有白银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内容: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经营人员数量、财务人员数量、设置账簿种类、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及账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办理日期、开业日期等)、申请理由(预计年度达到的应税销售额或已实现的应税销售额、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申请时间、法人代表签章、纳税人公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政策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确定征收率。

  3、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国税局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审批形式:核准

  办事程序:受理 核准

  申报材料:认定:1、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防伪税控联系单;

  4、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办税证复印;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银行帐号证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7、购买保险箱发票复印件;

  8、税务代理、咨询证书;

  9、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参照新办);

  10、财务报表(提供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11、有关合同、章程;

  12、对外地驻绍分支机构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年审: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增值税一般纲税人资格证书》;

  3、发票领购薄;

  4、上一年度企业的损益表、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管理申请表》